序言
成都东部新区兴隆学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学校由原兴隆场中学和兴隆场小学于2007年7月撤并组建而成简阳市三岔镇兴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2017年4月划入成都高新区更名为成都高新三岔镇兴隆九年义务教育学校,2020年5月划入东部新区更名为成都东部新区兴隆学校。学校先后荣获“资阳市校园文化建设示范学校”、“资阳市德育工作先进学校”、“资阳市后勤工作先进单位”、“资阳市绿色学校”、“简阳市优秀级学校”、“简阳市中考先进单位”、“简阳市科研示范校”、“简阳市安全单位”、“简阳市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先进学校”“高新区青年武术、跆拳道锦标赛突出贡献奖”等称号。学校坚持正确的办学方针,确立了“让每一个孩子绽放最美的自己”的办学理念,以“崇雅行雅,厚德博学”为校训,形成了“情趣高雅,举止优雅”的校风,“好学乐学,知书达理”的学风,“和爱儒雅,潜心育人”的教风。学校坚持“立德树人”的育人目标,以武术特色为龙头,促进艺体特色教育全面开花,全力构建书香校园,阳光校园,和谐校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东部新区兴隆学校内部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成都东部新区兴隆学校,地址为成都东部新区顺路街741号,办公电话:028—27822006,邮政编码为641418,邮箱为xljyxx@163.com。
第三条 本校由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局举办,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为实施九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条 学校面向本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9个年级,实行九年一贯制办学,学生在校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段学习任务。
第二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以“环境美、育人好、质量高”为办学宗旨。
第六条 学生发展目标:让每一位学生都能充分、和谐地发展,促进每位学生良好个性的形成和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 教师发展目标:形成一支“爱岗敬业、业务精湛、开拓创新”的专业化师资队伍。
第八条 学校发展目标:管理有序、文化浓厚、质量上乘的学校。
第九条 办学理念:建典雅校园,做儒雅教师,育文雅学生!
校训:崇雅行雅,厚德博学。
校风:情趣高雅,举止优雅。
教风:和爱儒雅,潜心育人。
学风:好学乐学,知书达理。
第十条 学校发展规划和办学特色。
办学特色:以“美”为理念的校园文化。
第三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教职工通过教职工大会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
副校长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后勤等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校长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 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 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 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 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 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 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九) 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十) 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 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三条 学校依靠中国共产党支部委员会,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要求建立中共成都东部新区兴隆学校支部委员会,隶属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党工委领导,全面负责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设置党支部书记一名,由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党工委考核任命。
学校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要求,建立共青团兴隆学校委员会和少先队兴隆学校大队部。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在校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少先队组织的领导下开展适合青少年学生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学校重大事宜决策等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教职工大会的主要职权包括: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办学指导思想、质量方针、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聘任方案、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罚规定以及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由学校颁布实施。
(三)民主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校级领导干部制度和每学期评议一次学校中层干部制度,监督干部廉政自律,对干部的工作、业绩、作风进行表扬、批评,或提出予以嘉奖、晋升或处分的建议。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领导下的副校长分线管理。校长、副校长由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局党委考核任命。
学校设置办公室、教导处、教科室、德育处、后勤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其中学校办公室协助校长处理日常行政事务,负责学校的人事管理、党建及党风廉政、档案管理、宣传工作、师德师风,处室间工作协调等等。教导处协助分管副校长开展教学工作、教学管理、招生、学生学籍、继教工作等;教科室协助分管副校长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师培训等工作。德育处协助分管副校长开展学校德育活动、班主任培训、心理健康等工作;后勤处协助分管副校长负责学校的后勤日常工作、基建及食堂等工作。
学校各部门领导干部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团结合作”的原则,在校长的领导下履行规定职责。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确保各项工作圆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长办公会与学校行政会制度。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行使学校发展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和举措的决策权。负责起草学校章程、制定发展规划和其他重大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校内重大事项,研究、讨论、决定学校行政管理大事,总结近期工作,分析学校内部管理状况和外围形势,讨论研究下一阶段发展事项等。校长办公会议一般隔周进行一次,由全体校级领导参加,工会主席列席。
学校行政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部门间互通信息,总结当前工作布置下阶段工作任务,研究落实教研组、备课组以及年级组中的管理问题,教师发展与学生管理问题等具体的教育教学工作。学校行政会议每周举行一次,全体中层及以上领导、工会正副主席以及各部门专干参加。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党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相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校长是学校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组织。
年级组长协助教导处做好本年级的教学工作,协助政教处做好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协助教导处,组织教师进行学科教学计划制定、教学研讨、校本研修、教师发展、教学六认真检查等方面的教学研究。完成教导处安排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工作必须坚持“德育为首”,本着“为学生终身发展负责”的原则抓好抓实德育工作。教职工参与,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形成一个统一、高效、融合的良性循环系统,重点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学习习惯,培养学生知感恩、有诚信、担责任、懂宽容、身心健康的做人基础。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举行安全演练,维护安全设施,确保学生安全学习,培养学生自我安全保护能力。
第二十二条 班级建设以学校办学理念和学校文化为指导,认真贯彻学校的政策和制度,执行学校的各项决定。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接受教导处和年级组长的双重领导。班主任全面负责班级管理,建立高效的班委组织机构,建设可行的班级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班风和学风,全面推进班级文化建设,创造和谐进取的班级氛围,创建文明班级、先锋模范班级。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开足开好所有课程。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积极开发安全教育等校本课程。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采用班级授课制的教学组织形式,关注差异教育,重视个别辅导。
学校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规范征订教材教辅资料,并做好管理工作。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严格控制学生课外负担,注重学习困难学生的转化工作。
学校积极推进高效课堂建设,提升教学质量,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学校实行教学质量监控,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二十五条 学校坚持“健康”的生命质量观,严格执行有关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规章制度,通过日常体育活动以及各类体育竞赛活动增强学生体质,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健身习惯与基本的运动技能。
学校注重增强学生健康体质的教育,坚持保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一小时,每期举行一次全校运动会。加强体育课程建设,提高体育课堂教学质量,全面促进学生健康体质的提升。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配备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开展工作。学校将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化,开设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程和青春期心理健康教育,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适应社会发展需要。
第二十七条 积极开展青少年文化活动,学校每年举办艺术节,提升学生的艺术修养与素质,发掘学生的艺术潜能,展现学生的艺术特长。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八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学校实施小学和初中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招生。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
(四) 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程行为规范》、《兴隆学校学生在校一日常规》,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 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知感恩、有诚信、担责任、懂宽容。
(三) 勤奋学习,品学兼优;
(四) 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 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严格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学年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成长手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成长手册。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未经撤除处分者不予颁发毕业证。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大队部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 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 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 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 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 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九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 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 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 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 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自觉抵制有偿家教。
(二)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的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提升教学技艺,促进专业发展;服从学校安排。
(三) 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四十一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三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班主任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班主任待遇与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绩效发放、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突出贡献奖励和表彰。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
第七章 学校资产
第四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佰壹拾捌万元。
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为财政补助收入。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对学校财物造成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实验室、计算机房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实行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控制规范和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
第八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城管、交警等部门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学校校务委员会集体讨论,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经成都东部新区教育局同意备案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矛盾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由校务委员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委员会通过,报成都东部新区文化旅游局教育处备案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由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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