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21日从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开庭审理被告人、乐山某中学原教师康某某犯诈骗罪一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
庭审现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康某某原系乐山甲中学教师,也是被害人廖某某儿子的原班主任老师。2020年7月康某某离职后到乐山市乙中学任教,为该校某班班主任。2020年10月,廖某某请康某某帮忙,将其儿子转学至乙中学。康某某遂将廖某某儿子带至乙中学上课约一周后,便让该生待在其家中玩耍,未去上课,持续时间长达两个学期。
期间,康某某在明知该生达不到转学条件的情况下,向该生父母虚构转学手续正在办理的假象,并以学杂费名义,通过银行卡转账方式,收取廖某某丈夫34590元汇款,当日便将此钱用于赌博等个人开销。之后,康某某又向廖某某夫妇谎称其子在学校打架抽烟导致无法办理转学手续,但可以继续留在乙中学上课,并将该生在校上课的视频和照片发送给廖某某。2020年至2021年期间,康某某又以交生活费、学杂费、资料费、校服费以及购买平板电脑等为由,陆续让廖某某夫妻通过微信转账转24926元,后皆用于个人开销或清偿债务。另查明,康某某除了为该生购置了一套价值220元的乙中学秋季校服外,并未完成该生的转学手续。而乙中学也没有该生学籍信息,且未以学校名义向该生收取过任何费用。
2021年12月2日,公安机关在外地某中学将正在任教的康某某抓获归案。
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康某某作为一名负有教育职责的人民教师,本应担起教书育人的责任,却屡屡罔顾师德,利用其教师身份获取学生家长信任,骗取他人钱财,导致本应接受教育的未成年人长时间荒废学业,社会影响恶劣,更要依法从严惩处。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康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退赔被害人廖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59296元。同时发出“禁止令”,即被告人康某某从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禁止从事与教育、培训等相关的职业,期限为五年。
因疫情防控原因,被羁押在看守所的被告人,通过远程视频的方式参与庭审。(图据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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