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中学

少年沉尸公厕案再审开庭:被告人曾被5判死刑

时间:2020-11-25 09:10:17  来源:澎湃新闻  作者:网站编辑

  延期41天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于11月25日开庭审理左德刚故意杀人再审一案。

  2007年,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江店孜镇16岁少年周杨遇害,因其尸体在该镇一个公共厕所内被发现,这起案件又被称作“少年沉尸公厕案”。

  周杨遇害三年后,公安机关锁定江店孜镇村民左德刚等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此后的10年时间里,左德刚经历多次生死起伏:一审被阜阳中院判死刑,案件发回重审后再被判死刑,之后安徽高院维持死刑判决,但最高法不核准死刑发回重审;案件又回到阜阳中院,该院第三次判左德刚死刑,安徽高院维持判决,最高法再次不核准死刑,2020年6月,安徽高院后重审判左德刚无罪。

  事情仍然没有结束,一个多月后,左德刚再次被抓,之后,安徽高院宣布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

  11月24日,杨中芬告诉记者,她希望并且相信安徽省高院能将此前未查明的事实查清,还儿子一个公道。周杨母亲杨中芬的心态,也跟着一份份判决不断改变,但杨中芬的诉求只有一个:希望法律严惩杀害他儿子的凶手。

  左德刚的辩护人徐昕则表示,此次再审并没有出现新的证据,他希望安徽省高院再次宣告左德刚无罪。

  16岁少年被“沉尸公厕”,网吧老板一审被判死刑

  周杨是家里的独子,从小跟着爷爷奶奶长大。

  2007年1月14日下午,周杨出去玩后失踪。同年2月25日(大年初八),一村民到原镇政府院内厕所捞粪水时,发现一具尸体。经鉴定,死者系已失踪一个多月的周杨,死因为颈部损伤致机械性窒息。

  案发后,公安机关进行了大量的调查,但始终未能锁定犯罪嫌疑人。

  该案一审判决书记载,2009年10月,颍上县黄坝乡男子刘道胜因涉嫌盗窃被抓。后在警方对其的审讯中,刘道胜提供了一条重大线索:周杨是左德刚等三人杀害的。此时,距离周杨的尸体被发现已过去三年。

  刘道胜的证言称:他和左德刚聊天时,对方说周杨拿了他几百块钱,还偷他的空调。一气之下,左德刚与杨士庆、陈永宣把周杨带到高速公路旁打死扔进原镇政府院内厕所。

  今年53岁的左德刚也是江店孜镇人,案发时在镇上经营着一家网吧。他曾于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缓刑一年半。2009年10月,左德刚和刘道胜等人同因涉嫌盗窃被颍上县公安局刑拘。

  随后,左德刚在警方的审讯中作了有罪供述:他怀疑周杨偷了网吧的空调外机,就约上杨士庆、陈永宣,坐着石秀建的出租车去找周杨质问。周杨说没偷,三人对周杨进行殴打。周杨被打倒在地后逃跑,三人追至公厕垃圾堆旁,陈永宣从周杨身后用绳子勒周杨脖子,有五六分钟,周杨就不动了。随后,左德刚和陈永宣将周杨的尸体抬到厕所扔粪坑里。

  陈永宣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与左德刚的供述基本一致,但在部分细节上存在出入,如陈永宣称绳子是左德刚拿出来的,左德刚先拿绳子勒周杨脖子,他后参与的,整个过程不到一分钟。

  在第一次庭审中,左德刚、杨士庆、陈永宣均否认杀害周杨,辩称他们在侦查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是刑讯逼供所致。他们的辩护人也提出三人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能形成完整链条,三人的有罪供述属非法证据。

  对此,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列举了8项内容,如陈永宣与左德刚、杨士庆供述的前因、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等主要情节相同;石秀建的证言与三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等。

  阜阳中院根据该案的证据综合评价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杀害周杨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2011年5月,阜阳中院作出判决,判处左德刚死刑,判处陈永宣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杨士庆有期徒刑10年。

  最高法两次不核准死刑,安徽高院改判无罪

  一审判决后,左德刚等人不服判决,分别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1年12月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阜阳中院重审。

  阜阳中院重审丰富了前述列举的8项内容,仍判处左德刚死刑,判处陈永宣死刑、缓期2年执行,判处杨士庆有期徒刑10年。

  左德刚等人不服,又提出上诉。安徽省高院根据一、二审中经举证、质证并确认的29项证据,对左德刚等三人杀害周杨的事实予以认定,判处左德刚死刑、陈永宣死缓、杨士庆有期徒刑10年。

  不过,最高法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不核准左德刚死刑,撤销安徽省高院的判决,发回安徽省高院重新审判。

  2015年5月,安徽省高院将案件发回阜阳中院重审。

  此后,阜阳中院第三次判决左德刚死刑、安徽省高院维持死刑、最高法再次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核准左德刚死刑,并将案件发回安徽省高院重审。

  2020年,安徽省高院作出了与此前完全不同的判决。该院认为,原判认为左德刚伙同他人故意杀人的事实主要依靠言词证据,缺乏足以锁定左德刚等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且对关键事实、证人证言及左德刚等三人供述彼此存在矛盾,各自供述前后不一等问题,疑点较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安徽省高院于2020年5月作出的判决书详细阐述了理由:一、案件侦破不自然,本案源于刘道胜的检举而侦破,但检举内容前后不一;二、“准目击证人”石建秀等人的证言不足采信;三、作案时间无法准确认定;四、左德刚等三人有罪供述之间存在的矛盾点未得到合理排除,部分情节不能相互印证,与其他证据亦不吻合;五、案发前因的相关情节未能查清;六、本案没有指向左德刚等三人实施故意杀人犯罪的客观性证据。

  关于侦查机关是否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问题,判决书显示,安徽省高院第二次审理开庭时,启动了对左德刚等人在侦查阶段供述的合法性调查,无证据证实左德刚受到刑讯逼供,未将左德刚等人的供述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审理期间,左德刚未提出新的受到刑讯逼供的证据或线索,亦未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不过,安徽省高院还是“批评”了案件侦查机关:本案从发现尸体到案件侦破长达3年多时间,案件侦破不及时,公安机关从现场没有提取到指向左德刚等3人作案的客观性证据,根据被告人供述也未发现与本案有关的隐蔽性客观证据。

  安徽省高院判决,撤销阜阳中院对左德刚的死刑判决,左德刚犯盗窃罪,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1年半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9年。

  6月23日,安徽省高院宣判后,左德刚当庭获释。

  被告无罪释放43天后再次被抓,死者母亲期待公正判决

  7月28日,左德刚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杀没杀人,只有我们三个人(注:另两人为杨士庆、陈永宣)心里最清楚。”

  尽管安徽省高院未认定,但左德刚仍坚称自己遭受了刑讯逼供,才形成了有罪供述。

  左德刚说,他回到家后很少下楼,这些年已经与社会脱节,身体也不好,稍微干点活就出一身汗。对于自己被无罪释放,左德刚认为这是应得的,他还准备提国家赔偿。

  但这样的结果对于内心早已将左德刚等三人认定为杀子凶手的杨中芬来说,无疑是难以接受的。得知左德刚无罪释放后,她迅速向安徽省高院递交刑事申诉状,请求维持之前的死刑判决,同时申请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安徽省高院作出的《立案审查通知书》显示:2020年7月6日,该院对左德刚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立案审查。8月5日,左德刚再次被抓。这一天,距离其无罪释放仅过去43天。

  安徽省高院曾定于10月15日在阜阳中院公开开庭审理左德刚故意杀人再审一案,后将开庭日期推迟到11月25日。

  左德刚的辩护人徐昕认为,原判决认定左德刚等三人故意杀人的证据主要依靠言词证据,但三人的有罪供述在关键情节上存在矛盾,关键证人的证言前后不一,疑点未得到合理排除,因此,最高法两次不核准死刑,安徽高院终审改判左德刚无罪。

  徐昕表示,在此次再审中,并没有出现新的证据,他希望安徽省高院再次宣告左德刚无罪。

  徐昕同时表示,他充分理解被害人母亲的心情,坚决支持公安追查真凶。

  11月24日,杨中芬告诉记者,自从得知儿子被害后,她只想知道是谁杀了周杨,为什么要杀周杨,“无论是谁杀的,都要杀人偿命”。

  杨中芬说,她常年在深圳打工,直至公安机关锁定左德刚等人后,她才知道江店孜镇有这么几个人。“我和他们无冤无仇,人也不是我举报的,是公安、检察院、法院最后定的他们的罪。”

  对于即将开始的再审,杨中芬表示,她希望并且相信安徽省高院能将此前未查明的事实查清,还儿子一个公道。

  杨忠芬的代理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廉波表示,他不赞同此前安徽省高院认定左德刚等三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廉波表示,经过充分阅卷,他认为左德刚等三人杀害周杨的事实是确定无疑的,作案的时间、地点、杀人的工具、行为和死亡的原因都有客观证据锁定。

  廉波说,该案耗时多年、历经数次诉讼,他希望安徽省高院能够充分尊重事实,体谅被害人家属的情感,并最终作出一个经得起法律检验、经得起时间检验的公正判决。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浏览量:  责任编辑:范雨洁  
点赞
首页
首页
推荐资讯
杭州中考取消外籍华人子女加分项目
杭州中考取消外籍华人
老师上课被学生从背后扇并挑衅
老师上课被学生从背后
超有心!一高中连续17年包绿皮火车游学
超有心!一高中连续17年
少年用书包怒砸歹徒救下6岁女童
少年用书包怒砸歹徒救
相关文章
    无相关信息
栏目更新
栏目热门
网站简介   |  法律声明  |  联系我们   |  工信部备案号:蜀ICP备15019259号-6
川公网安备:5101040200025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川)字第00850号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川网文〔2019〕5499-446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200029
川广审批准字[2019]13号
四川非凡魅力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常年法律顾问:四川凡高律师事务所 林小明 13608177936


[向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