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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10天充值13次游戏方拒退全款

时间:2023-03-17 08:53:00  来源:川观新闻  作者:张庭铭 吴枫

坑爹方式千万种,娃耍网游爹买单就是其中一种!未成年人充值网络游戏这事儿屡见不鲜,但是这账到底怎么算?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记者邀请到了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的法官,就一起未成年人实施的大额游戏充值纠纷进行讨论。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利用家长的微信号登录网络游戏擅自充值2916元

游戏公司拒退全款

去年在疫情封控时段,一个已满8岁不满18岁的“朱”姓小朋友,为上网课把爸爸大朱的手机给借来用。上完课后,小朱利用大朱的手机,自行打开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微信小程序游戏《XX枪神》进行玩耍并充值钱币购买游戏点券。

由于《XX枪神》是微信小程序,小朱无须实名制登录就可玩耍。在2022年9月3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的10天内,小朱擅自通过大朱的微信零钱、银行卡等方式向游戏充值13次,金额达2916元。

小朱家人发现后,在网上向前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起申请退款。但是,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却拒绝退还全款。于是,大朱、小朱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游戏充值款2916元。

法院审理认为,小朱在进行案涉游戏充值时,年龄已满8岁不满1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调查显示,小朱在充值时,不足10岁,充值游戏金额高达几千元,该行为明显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并且该行为没有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即其父亲大朱)的同意或者追认。所以,小朱在案涉游戏内充值2916元的行为应当认定属于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其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法院支持大朱、小朱的诉讼请求,判决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返还游戏充值款2916元。

法官点评:

为未成年人擅自充值造成的损失提供救济途径

网络游戏作为精神娱乐支出,实质上是成年人消费者在其收入支配下能承担的有限度的合理支出。但随着智能手机和移动支付方式的广泛应用,许多未成年人无视自身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大额游戏充值,损害家庭利益等纠纷屡见不鲜。

本案中,原告小朱作为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账号登录游戏,施行了明显与其智力年龄不符的大额游戏充值行为,依照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应认定为无效,游戏公司应全额退还游戏充值款。

通过本案的审理,一方面确立了未成年人游戏大额充值可退还的裁判规则;另一方面也为未成年人擅自充值造成的损失提供救济途径;同时,还有力打击了不法的网络游戏经营者,规范了网络游戏的运营环境。

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所有网络游戏用户均须使用有效身份信息方可进行游戏账号注册。但部分游戏经营者为游戏方便起见,让用户通过其他第三方程序也可以登录游戏。这样的设置,难免会给部分未成年人绕过监管玩游戏或充值提供了便利。因此,本案的判决对于有效督促游戏经营者完善游戏审核和实名流程,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构建良好的网络游戏消费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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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览量:  责任编辑:杨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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