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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被判赔9万 广州民法典施行后首案判决

时间:2021-01-05 08:43:03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  作者:贺林平 谢君源 岳岩

  2021年1月4日上午8时30分,原告庾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2020年5月26日,广州市民黄某某家小孩从35楼房屋抛下一瓶矿泉水,水瓶掉落到正好途径此地的行人庾某某身旁,导致其惊吓、摔倒并送院治疗。

  合议庭经评议后当庭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合计82512.2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由于民法典自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此案为广州民法典施行后判决的第一案。

  在一个小时的庭审过程中,法院查明,此案侵权事实清楚,双方并无异议。高空抛物发生于2020年5月26日,次日,庾某某亲属就与黄某某一起查看了监控,确认了侵权事实后,双方签订了一份确认书,确认矿泉水系黄某某家小孩从阳台扔下。协议签订后,黄某某先期向庾某某支付了10000元以示赔偿。

  庾某某入院后,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诊断认为,其右侧股骨转子间粉碎性骨折、高血压病Ⅲ级(极高危组)、右侧眼眶骨折。庾某某住院治疗22天后出院,后又因伤未痊愈,又两次住院治疗累计超过60天,住院费用花费数万元。经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庾某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伤残是5月26日受伤导致。

  此后,庾某某以黄某某除已支付10000元外未再支付其他赔偿款为由,向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扣除黄某某已支付的10000元,合计100344.12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

  近年来,全国各地陆续发生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成为“城市上空之痛”。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侵权案件。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吸收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精神,将对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对高空抛物、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进行了厘定,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民法典的实施对遏制高空抛物行为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除了民事责任,如果故意从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刚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也进一步规定高空抛物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责任人需要付出更高的法律代价。

  本案依法适用民法典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旨在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旗帜鲜明地向高空抛物等不文明行为说“不”,通过以案释法明理,倡导公众讲文明、讲公德,牢固树立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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