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校园欺凌引发的悲剧时有发生,如何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10月17日,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相关专家指出,新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到欺凌范围,概念的界定更加精准,同时明确规定了学校要有防控与处置机制,但学校防控欺凌的工作制度如何建立,还有待于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并出台配套规定。
“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首次对学生欺凌进行了定义。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未成年人事务治理与法律研究基地执行副主任苑宁宁表示,“新法中对学生欺凌的界定,与教育部之前颁布的规范性文件中对校园欺凌的界定基本保持了一致。”
记者了解到,早在2016年,教育部等9部门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强调必须加强教育预防、依法惩戒和综合治理,切实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次年,教育部等11部门又联合印发《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明确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以学校为主。
苑宁宁说,以前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置是教育部发文,只有指导性,不具备强制性,与规范性文件不同的是,上升为法律之后,学校必须执行。
他表示,新法明确界定了学生欺凌范围,指的是发生在学生之间的行为;不仅限于暴力,也包括语言辱骂甚至只是网络丑化。在以前的实践中,很多人认为欺凌主要集中在人身方面,目前界定的范围相对来说比较周全,包括了三个方面:肢体欺凌、语言欺凌和网络欺凌。此外,明确了欺凌行为要产生一定的严重后果,给对方造成人身、财产或者是精神上的损害。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方平表示,语言暴力给未成年人精神上造成的伤害不亚于身体伤害,不应当忽视精神欺凌的影响。苑宁宁也认为,把精神损害纳入到欺凌范围,概念的界定更加精准。
初步认定权交给学校,家长监督避免“和稀泥”
但是,精神损害很多时候是无形的,现实中该如何界定?这也是家长关心的问题。
北京家长刘女士说,她的儿子今年8岁,就读小学二年级,性格偏活泼,因为担心孩子在学校期间被同学欺负,她常仔细观察并询问孩子情况,此外,她也反复教导孩子遇到问题要向家长求助。
刘女士认为,肢体上的伤痕容易被发现,但精神或者心理上伤害具有隐蔽性。她也担心,校方在处理学生欺凌事件时,抱有“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法有效遏制欺凌行为。
“嬉戏打闹、恶作剧等行为与欺凌确实容易混淆。”苑宁宁表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背后也持一个观点:要严格区分学生欺凌与学生之间的嬉戏打闹行为,并将初步认定学生欺凌行为的权利交给学校。
针对学校可能存在的“和稀泥”行为,苑宁宁称,新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因此,从学校层面来看,对于欺凌行为,即使不构成违法犯罪,学校也不能放任不管,而是要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以前校方说‘是’就‘是’,说‘不是’就‘不是’,现在双方父母共同参与认定,会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苑宁宁表示。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教授程方平也认为,原来学生之间发生冲突和暴力行为,很多时候学校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把责任推给家长,新法规定作为校方必须要管,将会减少严重伤害行为的发生。
不仅干预孩子,还要指导家长
记者了解到,为了防止欺凌行为发生,北京一些学校已经采取了预防措施。
北师大二附中西城实验学校校长助理苏永铭表示,学校虽然不存在极端情况,但对可能发生的欺凌行为会做到早预防、早介入,从而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
比如,学校会利用心理课对学生进行相关培训和指导,通过团体活动帮助学生学会共处。而对于可能引发学生矛盾的常见问题,如“打球抢场地”等,学校也制定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39条”规定: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苑宁宁认为,欺凌行为能否得到有效解决,帮助双方恢复应有的学习秩序和生活秩序最为关键,在“第39条”规定中,此方面着墨较重。
苑宁宁表示,孩子欺凌他人,很多时候可能是家庭管教出了问题,因此,不仅要对孩子进行干预,也延伸要求对监护人进行干预。
“校方在努力,也需要家长配合。”苏永铭也认为,学校对家长的指导非常重要,家长需要从学生成长的角度客观看待问题。他建议,学校还可以完善相应的应急制度并进行演练,一旦出现突发情况,让老师和学生清楚该如何处理。此外,社会也要多做正面引导,用学生友爱相处,共同成长的例子给学生带来好的情绪和情感体验。
规范防欺凌工作制度还需出台配套规定
对于新法“第39条”如何落地的问题,苑宁宁认为,现在法律明确规定学校要有防控欺凌的工作制度,但这个工作制度是什么,还有待于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明确如何建立系统化、规范化的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出台配套规定。
另外,公安部门对于学校报告的严重欺凌行为应第一时间介入并参与处理,欺凌行为双方的父母或监护人,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认定和处理活动,这既是权利也是义务。
“从学校层面来说,欺凌行为处置的核心是化解矛盾。”苑宁宁解释说,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如何帮助被欺凌孩子恢复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对于实施欺凌的孩子,如果不构成违法犯罪,如何对其加强管教,这些都是留给学校后续的工作。
程方平则指出,不仅仅是学生之间,老师对学生实施的肢体上、语言上的暴力,也是学校应该予以关注的。他认为,立法者、学校等各方要对欺凌行为实施者进行心理研究,制止或减少欺凌行为的发生是综合治理的过程,法律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特别是教育方应该设有一整套的综合治理的措施和方法,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欺凌问题。
“学生欺凌问题既涉及未成年人保护,也涉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苑宁宁补充说,在贯彻落实“第39条”的过程中,另外一部正在修订的法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能也会从预防犯罪的角度对学生欺凌的处置做出更加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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