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2日,杭州市民赵先生向记者反映称,他7岁的女儿小琳(化名)被隔壁超市的刘某某猥亵数十次,直到一天晚上情绪崩溃将真相说出。
赵先生告诉记者,此后法院基于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赵先生不服判决,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同日,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经接收到赵先生申请抗诉的材料,正在审核当中。
赵先生告诉记者,自己家于2019年4月搬到杭州富阳区,25岁男子刘某某在边上一家超市上班。
“2020年4月26日晚上,孩子情绪崩溃并且大哭,妈妈仔细询问她,孩子才说出了被刘某某猥亵的真相。”陈先生表示,当晚他们报警处理。“警官过来后调取了监控,并逮捕了刘某某。”
“孩子精神受到了很大伤害。”赵先生说,事发之后,小琳精神恍惚,情绪低落,夜里睡觉多次被噩梦惊醒。
赵先生称,他们一直没有收到该案件开庭和判决的通知,直到他于8月7日前往法院询问,才知道法院已经于8月3日作出判决。
赵先生提供的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为满足性欲,多次采用摸弄生殖器的方式猥亵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刘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好,可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赵先生认为法院量刑过轻。目前,赵先生及家属正继续收集证据,希望能证实刘某某在公众场合实施猥亵幼女。另一方面家属将带女儿去看心理医生。
“我们已于8月11日向富阳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抗诉申请。”赵先生说。
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丁金坤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则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丁金坤表示,猥亵儿童罪一般刑期在五年以下,酌情从重。本案被告人被判三年六个月,主要考虑认罪认罚可以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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