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教育局近日发布一则公费师范生违约处理决定书:被处理人何某青2022年9月入职莆田第九中学,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聘用,荔城区教育局于2023年8月批复解聘。鉴于被处理人违反了《莆田市公费师范生培养就业协议书》(2019年签订)第十条的约定,决定给予被处理人处理决定如下:毕业后在莆田市教育局从事中小学教师工作未满6年的,在离开教师岗位之日,按不足服务年限(包括离开当年)的每年六分之一比例,一次性向莆田市教育局退还所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向莆田市教育局缴纳该费用30%的违约金,超过时限须按每天1‰的比例支付滞纳金。经计算,决定给予被处理人需退还费用合计7.475万元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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