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通知》要求,各地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
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对生均教育培养成本不足部分,应严格落实非营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的学杂费不应包括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按规定免除的学杂费。
坚持实施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
学校(包括幼儿园,下同)按照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学费(保育教育费),综合考虑实际成本(扣除财政拨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政策。各省应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保育教育费)占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比例。
坚持实施民办教育收费分类管理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的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制定;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学校自主决定。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出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结合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办园成本和财政补助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
各地要加快制定并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财政补助标准,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加强收费标准调控,坚决防止过高收费。
2016年11月7日以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在未完成分类登记相关程序前收费政策按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
完善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侨学生收费政策
对于在内地(祖国大陆)学习的港澳台地区学生以及海外华侨学生,在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学生相同的收费政策;录取到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学习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与内地(祖国大陆)同类学生相同的收费标准。
完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
在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由各省制定。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收费政策,由学校自主制定。高等学校接收的自费来华留学生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培养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避免引发恶性竞争。根据我国政府与派遣国协议来华接受教育的学生,收费政策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健全规范化的收费公示动态管理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在校内醒目位置向学生公示,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应和学校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一并公示。对按规定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收费,学生有权拒绝缴纳。
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各地要严格执行教育收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完善教育收费治理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学校收费专项审计制度,重点加强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计,严禁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和非营利性中外合作办学者通过各种方式从学费收入等办学收益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剩余财产)或通过关联交易、关联方转移办学收益等行为。
加大违规收费行为的查处力度
对民办学校违规乱收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依规扣减招生计划、财政扶持资金等,直至撤销、吊销办学许可证。
教育收费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
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将教育收费纳入目录管理,适时动态调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法对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加强教育收费成本调查,建立健全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强教育领域的收费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加强教材、教辅材料价格管理;指导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
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建立健全学校收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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