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8日,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官网获悉,《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正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修订草案》相较正在实行的《成都市幼儿园管理办法》,在幼儿园举办条件、安全管理、收费等方面做出调整,其中规定对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但增加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于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确定,报区(市)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有犯罪、吸毒记录者
不得在幼儿园工作
《修订草案》提出,举办幼儿园应当符合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具备相应条件。《修订草案》中将所需具备的人员进行增加,从“有符合规定的教师、保育、卫生保健、保安、财会等人员”,增加至“有符合规定的园长、副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保安、财会人员等”。
同时,《修订草案》对幼儿园工作人员所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调整,园长幼儿教育工作经历从“五年”调整为“三年”。慢性传染病患者从不得在幼儿园工作,调整为幼儿园教职工患传染病期间暂停在幼儿园的工作。增加有犯罪、吸毒记录和精神病史者不得在幼儿园工作的规定。
幼儿园将建立健康检查制度
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
安全管理方面,《修订草案》强调,幼儿园应当按照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建设,强化幼儿安全教育,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突长效机制。并要求幼儿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应急疏散演练和安全防范大检查。
同时,《修订草案》中新增幼儿园应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检和全日健康观察,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幼儿园应当优先保护幼儿安全,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应当按相关规定在事发后报告属地教育及相关部门,不得瞒报、延报和漏报。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收费方面,《修订草案》最大的变化在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于动态调整后的保教费标准,原则上按照“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执行,原标准高于新标准的,在园老生按照新标准执行,并提前6个月公示。
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区(市)县发改部门制定,报区(市)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幼儿园自主确定,报区(市)县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并公示。
同时,《修订草案》明确,幼儿园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不得另立项目收取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与入园挂钩的捐资助学费。幼儿园的伙食费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幼儿园应当在园内、门户网站等平台设置校务公开栏,长期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等信息。
幼儿园教师待遇保障方面,《修订草案》强调,幼儿园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依法依规足额足项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其中删除了“公益性幼儿园教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部分给予补贴。”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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