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四川省教育厅官网消息,日前,四川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要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工作制度,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控主体责任和各项防控措施,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做好学校结核病暴发疫情处置等工作。各疾控机构、医疗机构一旦发现学校结核病病例应快速响应、规范处置,及时做好患者规范治疗、疫源追踪、流行病学调查和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防止疫情蔓延。此外,要求以下五项措施要落实——
(一)强化监测发现。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强化首诊负责制,对学生和儿童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特别是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咳血等症状者进行重点排查,进一步提高诊断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漏诊,并及时向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与疾控机构的会商机制,进一步规范患者诊疗管理,对确诊的学校肺结核患者应当及时在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登记。各级疾控机构要做好学校结核病疫情的主动监测、舆情监测和汇总分析,强化疫情预测和预警,力争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加强入学筛查。各级各类学校要将结核病检查项目作为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工常规体检的必查项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学校落实新生入学结核病筛查,从2020年起,各地寄宿制初中一年级新生、高中和高校一年级新生入学体检时将结核菌素皮肤实验纳入其中,检查率应达到100%,并建立完整健康档案,切实做到学校结核病筛查工作关口前移。对新生入学体检中发现的疑似结核病病例,学校应及时告知并督促学生或家长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
(三)落实校内防控。学校要按规定设立校医务室、配备卫生专业人员,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要结合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进行测体温等健康监测,切实落实晨午检、因病缺勤登记、病因追踪上报、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等各项防控措施,发现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应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和学校疫情报告人,告知并督促学生或家长及时到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检查确诊。同时,上报当地疾控机构采取相应排查和防控措施。
(四)严把休复学关。对发现的学生肺结核患者,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具休学诊断证明。病原学阳性肺结核患者和重症病原学阴性肺结核患者经规范治疗完成全疗程,达到治愈或治疗成功标准的方可复学。病原学阴性肺结核及结核性胸膜炎患者必须经过2个月的规范治疗后,症状减轻或消失,胸部X光片病灶明显吸收,后续2次痰涂片检查均为阴性,并且至少一次痰培养检查为阴性(每次痰涂片检查的间隔时间至少满1个月)方可复学。复学证明由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生开具,并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学校要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休、复学证明对患病学生严格实施休、复学管理。当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对休学患者进行管理,达到复学条件后,学校要对学生后续的服药进行全程管理。
(五)狠抓健康教育。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大健康教育力度,对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进行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见附件)宣传,落实“三个一”活动,即每学年开设一堂结核病主题健康教育课、播放一部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片、开展一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提高广大师生的防病意识和能力。要教育学生出现肺结核可疑症状和被确诊为肺结核后主动向学校报告、不隐瞒病情、不带病上课,并坚持规范化治疗。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对学校师生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的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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