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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 四川生育保险和基本医保合并实施

时间:2020-05-13 09:12:08  来源:成都日报·锦观新闻  作者:缪梦羽 

  今日记者从省医保局获悉,《关于做好四川省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建立省本级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以保障省本级参保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2020年7月1日起,参保缴费时间启动,生育保险将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将增强医保基金共济能力、提高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进一步便民、利民。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无雇主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人员、领取失业金的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0.4%,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两部分,生育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医疗费支付范围、政策及支付渠道

  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生育的医疗费、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医疗费用。

  (1)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生育住院,发生符合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2)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引发的合并症或并发症产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3)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前检查的医疗费实行定额支付。定额支付标准可参照川医保规〔2019〕2号文件确定的结算标准执行,并可适时动态调整。定额支付项目及支付标准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在经办管理细则中明确。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虽已参保但未达到其配偶所在统筹地区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条件的,生育住院医疗费和产前检查费按上述规定的支付政策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5)不属于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但参加了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产生符合规定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住院补充医疗保险或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门诊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定额支付。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实行“一站式”“一单式”结算。应由职工自付的费用,由职工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应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政策及支付渠道

  享受生育津贴的女职工以生育或流产时间作为起始时间计算,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和生育假6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2)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假)天数计发。

  对财政供养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对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按照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及不能享受的情形

  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在职职工连续不间断、足额缴纳合并实施后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符合国家、省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1.未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批准,在定点医疗机构以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除外);

  2.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和治疗不孕不育症所产生的费用;

  3.因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造成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4.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等费用;

  5.在境外就医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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