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帅,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身份证号13042320010317****,该同志2019年考入安徽某大学,2020年9月经体格检查、政治考核、役前训练、审批定兵等手续正常入伍,被分配至新疆军区某部服役。2020年9月17日到达部队后,次日该同志就表现出不适应,提出要离开部队。经部队及其家人多次思想教育和引导无效后,中共南疆军区纪律检查委员会于2020年11月6日对刘帅做出拒服兵役除名处理决定。
按照相关规定,安徽某大学于2020年12月21日给予刘帅两年内不得复学的处理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军动[2018]238号)等法律规定,综合学校处理意见,经蜀山区征兵领导小组会议研究通过,区征兵办决定对安徽某大学拒服兵役应征大学生刘帅作如下处罚:
1.取消其义务兵优待,按蜀山区当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2倍46866元予以罚款(2020年蜀山区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为23433元),由琥珀街道办事处联合安徽某大学执行,罚款上缴区财政(欠款汇入账号由区财政局提供)。逾期拒不缴纳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实施联合惩戒,金融部门3年内不得给予其信贷优惠政策和利率优惠政策。
3.蜀山区组织、人社等部门不得录用其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及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4.安徽某大学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复学手续。
5.蜀山区媒体单位将其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向社会通报。
6.函告户籍地兵役机关,请户籍地公安部门在其个人户籍“兵役栏”备注“拒服兵役”永久字样,2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
7.函告户籍地兵役机关,请户籍地民政、住建部门不得将其纳入困难补助及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范围。
8.函告户籍地兵役机关,请户籍地行政审批部门3年内不得为其办理经商办企业手续。
此决定自发文之日起逐步落实,2021年6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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