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工程大学教师杀女学生案二审判决书 受访者 供图
3月22日,记者从受害方家属及代理律师处获悉,安徽工程大学教师郭春牛当街杀害女大学生涵涵(化名)一案于近日二审宣判。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郭春牛死刑。
22日,涵涵的家属告诉记者,他们对此结果表示满意,“法律是公正的”。
家属表示,希望在清明节之前给涵涵办理后事。“我也算给小孩一个交代。”
此前报道,2019年8月19日,安徽工程大学教师郭春牛持匕首当街杀害女大学生涵涵(化名)。2020年11月20日,安徽芜湖中院一审宣判此案,被告人郭春牛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后,郭春牛不服判决结果,向安徽省高院提起上诉。
涵涵家属提供的《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显示,郭春牛上诉中提出,其案发时患有抑郁症,精神鉴定机构鉴定报告严重失实,未能如实反映精神情况,一审未认定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判决不当;郭春牛的辩护人提出,鉴定意见存在瑕疵,郭春牛存在精神疾病既往史,不能排除案发时处于精神病发病的可能。郭春牛请求二审减轻处罚。
安徽省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郭春牛持匕首尾随、追赶并连续捅刺被害人涵涵数十次,致涵涵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依法惩处。郭春牛作为高校思想政治教师,在婚姻存续期间与所教刚成年的学生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既违反婚姻忠诚义务,又严重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二人交往期间,郭春牛在发生矛盾时对涵涵实施暴力,经公安机关处理、被害人亲友劝阻明确分手后,仍然纠缠不休,继而公然杀害涵涵,其道德品质败坏,犯罪动机卑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影响恶劣,当庭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一般,依法应予严惩。
安徽省高院认为,郭春牛归案后,虽能够供述基本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但根据本案情况,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对郭某某及其辩护人“原判量刑过重,予以从宽判处”的意见不予采纳,对出庭检察员及诉讼代理人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
判决书显示,安徽省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安徽省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此案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害人涵涵系安徽工程大学2018级学生,2019年上半年郭春牛任涵涵老师,当年4月初两人成为情人。2019年5月29日,郭春牛离婚,当年6月29日,涵涵被郭春牛殴打,民警曾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调解,次日经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不再保持联系。2019年8月19日15时35分,郭春牛当街杀害涵涵。芜湖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尸检鉴定书中提到,死者涵涵尸表共计42处创口,其中颈部2处,胸腹部13处,背臀部3处,四肢部24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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